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全称为天津市工业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Tianjin Industrial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TIES

第二条   天津市工业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由天津工业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天津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天津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天津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工业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为推广工业工程在生产实际中的应用促进工业工程学科的发展繁荣天津市地区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科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国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科水平促进工业工程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推进工业工程人才的培养

二 接受委托对地区政府制订的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决策进行科技论证、评估、咨询进行科技项目论证和科学研究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

三 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转让

四 组织教育培训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五 开展国际科技交流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举办各种形式的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和展览会等活动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六 组织编辑出版学术和科技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

七 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八 举办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事业和科技实体为会员服务的集体福利事业和活动

九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通过规定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成为会员。本会会员有高级会员、会员、准会员、团体会员和外籍会员。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致力于发展工业工程、进行交流学习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

三 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四 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表决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高级会员

取得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或有重大科技成就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 在学术界、工程界或技术科学领域内有重要贡献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 2、 曾获得国家级科学进步奖、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本会科技成就奖、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3、 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著作 4、 由本会、本会分会或省、市、区学会推荐或从事学会活动多年对学会有重要贡献。

二 高级会员的入会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本会分会或省、市、区学会推荐或者由本会2位高级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批准由本会发给高级会员证书。

三 高级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同会员

第十三条      准会员 凡从事工业工程科学技术或管理工作而未具备会员条件年龄三十五岁以下大学毕业或大、中专毕业已工作一段时间经本人申请获批准后为本会准会员。其入会程序和权利与义务同会员但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的条件 凡和本会及所属分会学术活动内容有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设计、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群众团体并积极支持本会活动者均可申请作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 团体会员由本会发展本会批准。被批准接纳的团体会员由本会发给统一的团体会员证书。

三 团体会员除具有与会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的权利和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的义务。

第十五条      外籍会员

外籍会员的条件 凡愿遵守我国法律并符合本会章程中规定的会员条件的外籍工业工程科技工作者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接纳外籍会员 1、 本会2名会员介绍 2、 省、市、区学会推荐 3、 持有与本会订阅的合作协议中规定双方互赠指定人员会籍。

二 外籍会员入会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理事会接纳并批准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三外籍会员除具有与会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外在华访问、旅行从事学术、经济等活动时取得本会力所能及的协助的权利和对本会在外籍会员所在国从事的学术活动提供协助的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八条      对专业科学技术和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本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新的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审计署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在学术上或科技管理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且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会员担任。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6人、秘书长1 人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行使法人代表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处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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